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2024-10-23 661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業經觀光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要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資格條件:實習生應為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學生,其所屬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該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許可期間: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其就讀外國大專院校學制之二分之一。
(三)實習期間應遵守之規定: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於實習期間,非經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應確實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業者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護照影本及在學證明。 (三)實習計畫。 (四)切結書、來臺實習效益評估、在臺行程表。 (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 (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與實習生就讀學校之合作證明文件。 (七)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核准房間數、餐飲等附屬設施之場域配置圖與座位數、 最近一個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人數資料表。 (八)實習生所屬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公告之參考名冊者,應附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 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出具等同大專校院證明、官方核可之中文 譯本、我國駐外機構證明簽字屬實等文件。
資料來源 : 交通部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