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營造業移工入境聘僱期間為3年,工程期限小於三年依工程期限核准,最長聘僱時間為3年6個月

核准函有效期限內可依工程需求分批引進。

核准名額有效期未引進名額自動失效,不會影響其他 專案工程申請。

經警告三次無法改善,報請勞工局協調或解約驗證程序 後離境。

移工失去聯繫3天,仲介依規定通報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局(專勤隊),撤銷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雇主不須負擔逃逸移工法律責任。

雇主依規定聘僱,移工個人違反法令由移工自身負責, 仲介提供移工相關扶助。

一般移工不需要提撥退休金及年節獎金,中階聘僱人員需提撥2%~15%舊製勞工退休金。

營造業移工適用勞基法規定。

專案:同雇主承揽A、B工程(均符合資格)移工可在工程調派使用(需經申請許可)
配額:雇主承攬工程都可以調派(不需要申請許可)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台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事移工則強制納保,家事移工保費一季收一次。

於辦理離境備查後,如剩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遞補。或如符合重新招募資格者於原外國人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

因為不能歧視移工,那是基本人權問題。
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的規範,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之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有所歧視。世界各國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韓國及香港等,都沒有允許對於適用最低工資的外籍勞工另訂較低工資的規定。
舉例而言,假如台灣的人民到美國去工作,美國也不會單獨訂定與美國國民不同,而只適用臺灣人的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我國國民也一樣受到美國最低工資規範的保障。

不可以。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所以凡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其國籍,雇主給付的工資都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另外,基本工資立法目的本來就是要維持勞工基本的生活水準,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跟我國勞工承受同樣的生活水準和物價,所以他們的工資受到基本工資保障也是合理的。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移工,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惟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幫傭」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其所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其接替期限與前任外國人合計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