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台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事移工則強制納保,家事移工保費一季收一次。
因為不能歧視移工,那是基本人權問題。
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的規範,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之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有所歧視。世界各國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韓國及香港等,都沒有允許對於適用最低工資的外籍勞工另訂較低工資的規定。
舉例而言,假如台灣的人民到美國去工作,美國也不會單獨訂定與美國國民不同,而只適用臺灣人的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我國國民也一樣受到美國最低工資規範的保障。
不可以。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所以凡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其國籍,雇主給付的工資都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另外,基本工資立法目的本來就是要維持勞工基本的生活水準,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跟我國勞工承受同樣的生活水準和物價,所以他們的工資受到基本工資保障也是合理的。